aleen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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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极端情况,违背公序良俗。基于陆某死亡,发生继承,如无遗嘱,按法定继承走。继承人分别为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也就是说本案的祖父母、妻子、儿子都是法定继承人之一,而小孩是否亲生,关系到小孩是否是死者的子女的事实认定,也与小孩是否有继承权利直接相关。 我们看到,资料中判决书只是最后一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,而根据是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的39条、40条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法释〔2020〕22号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。 因为资料不是全部,缺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。所以很难判定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,从只言片语中,能看到关系的40条,是否涉及人工授精的问题。 只能说,祖父母基于陆某死亡,提起的应该不是亲子关系纠纷(这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),而是抚养费返还纠纷。不先进行亲子关系否定,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抚养费,法律上走不通。 实际上应该分两步走,第一步根据上述的第39条提起亲子关系纠纷的起诉,否定亲子关系。如判决否定了孩子与死者的亲子关系,自然就排除了孩子的法定继承权利。 第二步,如果否定了陆某的亲子关系,再考虑是否提起抚养费返还纠纷,要求返还抚养费。 亲子关系否定,根据39条的规定,祖父母无疑是具有初步证据的,但妻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,一方面当然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,另一方面,法院也无权强制小孩做亲子关系鉴定。那就看法院能不能根据这个条款,来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了。 至于抚养费追回这一块,个人认为是有原告主体资格的,也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。关于原告主体资格。如果人在世,是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,但人死了,父母作为继承人之一,当然有原告主体资格,抚养费返还作为一项到期债权,也是死者的遗产之一,可以起诉。关于法律依据,法律依据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无效的后果就是返还责任。关于事实依据。事实依据就是小孩不是死者的亲生子女,在于祖父母能否证明这8年共计支出了多少抚养费,这是一个难点。另外,至于继承权否定,个人认为目前继承权否定的相关规定相当有限,继承权是基于身份而取得的法定权利,其他继承人如果想通过诉讼涤除另外一个继承人的继承权,除非能证明该继承人有特定的行为,比如杀害被继承人等,从而剥夺该继承人继承的权利,但小孩非亲生,似乎不属于法定情形。 根据看到的资料,法院不是否定祖父母的原告主体资格,否则只会是驳回起诉,但现在的一审判决是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,应该是律师的能力、是否涉及人工授精的问题及证据的问题。 楼主只是展示了部分信息,很难判断哦。
[ 此貼由aleen12重新編輯:2026-08-27 15:30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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